最后更新日期:2026年01月01日  |  适用范围:欧洲经济区(EEA)及相关区域用户

本文件依据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简称GDPR,欧盟条例2016/679)的要求编制, 旨在向欧洲经济区(EEA)及相关区域的数据主体说明北京市运骥峰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我们") 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及您所享有的权利。

本文件与我们的《隐私政策》共同构成完整的数据保护框架,两者具有同等效力。

一、GDPR概述与适用范围

GDPR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的数据保护法规,旨在统一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标准,强化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。该条例具有域外效力,凡向欧盟居民提供产品或服务、或监控其行为的组织,均受其约束。

即便本公司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,如我们的服务涉及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的个人数据,我们承诺遵循GDPR的相关要求。

根据GDPR第6条,我们处理个人数据必须具有以下合法依据之一:

处理活动法律依据
账户注册与身份验证履行合同(第6(1)(b)条)
业务申请处理履行合同(第6(1)(b)条)
发送服务通知履行合同(第6(1)(b)条)
营销邮件(如适用)用户同意(第6(1)(a)条)
安全日志记录合法利益(第6(1)(f)条)
法律合规法律义务(第6(1)(c)条)

三、数据主体的权利

作为数据主体,您在GDPR框架下享有以下完整权利:

3.1 知情权(第13、14条)

您有权在数据收集时获得有关处理目的、法律依据、保留期限及您的权利等信息,本文件即履行此告知义务。

3.2 访问权(第15条)

您有权获取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副本,包括处理目的、数据类别、接收方等信息,我们将在30天内予以回应。

3.3 更正权(第16条)

若您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,您有权要求我们予以更正。

3.4 删除权(第17条)

在以下情形下,您有权要求删除您的个人数据:

  • 数据已实现收集目的且不再必要
  • 您撤回同意且无其他法律依据
  • 数据被非法处理
  • 依法律义务必须删除

3.5 限制处理权(第18条)

在特定情形下,您有权要求限制对您数据的处理活动,如您对数据准确性有异议期间。

3.6 数据可携带权(第20条)

对于基于同意或合同履行而处理的数据,您有权以结构化、通用且可机读的格式接收数据副本,并将其传输至其他数据控制者。

3.7 反对权(第21条)

您有权基于您的特殊情况,随时反对我们基于合法利益对您数据的处理。

3.8 撤回同意权

对于基于您同意而处理的数据,您可随时撤回同意,但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处理的合法性。

四、数据控制者信息

就GDPR而言,您个人数据的控制者为:

  • 机构名称:北京市运骥峰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  • 注册地址: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
  • 电子邮箱:admin@yjfhtech.com

五、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

我们的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。如涉及向欧盟/EEA以外的区域传输个人数据,我们将采取以下适当保障措施:

  • 依据欧盟标准合同条款(SCCs)进行传输
  • 确保接收方提供与GDPR同等水平的数据保护
  • 在适用时,依据欧盟与第三国间的充分性决定

六、数据保留期限

数据类型保留期限
账户信息账户有效期内,注销后最长保留3年
业务申请记录最长保留5年(合规要求)
访问日志最长保留12个月
通讯记录最长保留3年

七、数据泄露应对

在发生可能影响您权益的个人数据安全事件时,我们将:

  • 在72小时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通报(如法律要求)
  • 在不当延迟的情况下,向受影响的数据主体发出通知
  • 记录所有安全事件及应对措施

八、数据保护官(DPO)

根据对本公司业务规模及数据处理活动的评估,目前本公司尚未依法律要求强制指定数据保护官。如您有任何数据保护相关问题,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直接与我们沟通。

九、向监管机构投诉

如果您认为我们处理您个人数据的方式违反了GDPR,您有权向您所在成员国的数据保护主管机构提出投诉。在中国境内,您可向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。

十、联系我们

如需行使您在GDPR下享有的任何权利,或对本文件有任何疑问,请联系:

  • 电子邮箱:admin@yjfhtech.com
  • 处理时限:我们将在30个自然日内回复您的请求